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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林木种子是林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遗传基因的载体。种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造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社会效益的好坏,还关系到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林木良种是提高林业生产力的重要保证。据专家测算,目前林木良种对森林资源增长的贡献率高达20%,是第一位的。林木良种在林业生产中的巨大作用是其他任何因素都无可代替的。林木良种在林业建设中科技含量最高,最能体现林业的发展水平,世界上林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推广使用林木良种。例如意大利使用经过改良的杨树造林,面积仅占全国造林面积的25%,但生产的木材要占意大利木材总产量的50%;新西兰使用辐射松良种造林,其面积为全国造林总面积的11%,生产木材占全国木材总产量的90%。我国目前推广使用的林木良种的增益,也是相当高的,如用材林品种的材积平均增益为1030%,经济林品种的产量平均增益1568%。因此,加快林木品种的审定与推广,对于提高林业科技含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林木品种审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一项切实可行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已经审(认)定推广包括杉木、马尾松、杨树、桉树等70多个主要造林树种的1400多个林木良种。这些林木良种为我国重点生态林业工程建设和林业产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省林木品种审(认)定推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品种审(认)定和推广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审(认)定不及时、不规范,审(认)定通过的部分林木良种的适生区范围不明确,命名混乱等。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出现了无限度超越林木良种适生区的不科学、不规范的推广行为;盲目推广、大肆炒作一些未经区域试验和审(认)定的品种;以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造成了种苗市场的混乱,给林业建设工程、社会和林农带来了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也阻碍了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使用工作的健康开展。目前,我国林木良种使用率仅为28%,广东省约为30%,与林业发达国家的80%以上还相差甚远,实现林木良种化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考虑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健全,种子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完善以及广大农民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的实际情况,必须健全和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规范品种选育、审定、推广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以维护林木良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加快良种化进程,规范种苗市场,推进种苗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产业化,从根本上保障林木良种化进程,提高林业建设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确保我省林业工程健康实施,实现林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第十七条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报同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二)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具体工作。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委员。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六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审定工作。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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