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适用地区:怀化
怀化中坡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20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坡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好中坡森林资源、人文资源、地理资源、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坡森林公园是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集生态、旅游、科普教育活动为一体的场所。
第三条 在中坡森林公园内从事森林公园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观光、生产经营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中坡森林公园工作。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森林公园管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组织实施森林公园规划,建立有关制度,开展优质服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处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中坡森林公园规划内林地、林木所有权维持现有权属不变,国有林、集体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公园内的林木除抚育性或者更新性的采伐外,禁止采伐。
第六条 中坡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其他旅游资源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统一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保护森林资源为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中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报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不得兴建损害森林资源、破坏景观、妨碍游览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十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科学的林相改造,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结合的区系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征用、占用森林公园林地。确需征用、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征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中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进入森林公园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地点依法经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公用信息标志、游览路线、卫生、环保设施或者标志,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设施或标志。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设立防火标志,配备防火设施。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
(二)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乱倒垃圾及其它污染物;
(三)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或者标志;
(四)擅自填堵自然水系;
(五)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六)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七)伤害或擅自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园内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维护森林公园内的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及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森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国土、水利、治安、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