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 | ||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 ||
·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 ||
· | 林业,让掌声响起来 | ||
·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 ||
· | 林业站管理林木采伐职… |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 | ||
· | 造林技术规程 | ||
· | 国家林业局发布200… |
对外商投资或兴办与林业有关的企业除国家和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外,将给予如下的特别优惠:
1.从事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征10年的地方所得税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
2.外商投资林业的企业,在享受免收、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所得税征。
3.为林业生产的外商投资投资,可以按10的税率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4.利用未开垦荒地从事林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经营期在30年以(含30年),免收土地出让费15年;经营30年以上的,免收土地出让费20年。外商可在我省指定区域内,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包片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长为50年,并可依法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