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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的照片 能否举证采购中心违规
(2006/9/5 11:25:28  )

案例:在某省政法网络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A供应商被谈判小组评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一出,在本次谈判活动中没有胜出的B供应商就质疑投诉,理由是该省政府采购中心存在着泄密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中心的保密规定,要求省财政厅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为什么这样说呢?

  B供应商声称:在竞争性谈判活动开始之前,在本次谈判活动中胜出的A供应商进入了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双方聊了大约20分钟,这一聊天的场景恰恰被B供应商用相机记录了下来。为了证明政府采购中心确实违反了保密规定B供应商将拍下来的照片提供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那么,B供应商提供的照片能否作为政府采购中心泄密的证据呢?政府采购办公室又该怎样去处理呢?

  照片算不了证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提到: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那么,B供应商提供的照片能作为事实依据吗?

  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是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并不在谈判小组之列,从这个角度讲,政府采购中心与供应商谈话,似乎也左右不了成交结果,那么,照片作为投诉依据还能成立吗?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黎清华斩钉截铁地说:不能!

  黎清华表示,谁能证明照片的拍摄时间是谈判活动开始之前,还是成交结果出来之后?即便是谈判活动开始之前,谁又能证明A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谈论的就是本次谈判活动有关的内容?单从一张或者几张照片看,并不能说明问题,相反,如果有录音,有文字方面的东西,这会比照片更有说服力。

  江苏省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标直言:提供照片来投诉,站不住脚。投诉人所提供的照片,因不能直接证明本次采购存在泄漏采购信息、违反保密性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采购活动违法。

  供应商:投诉要有据

  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即便本案中B供应商确实是在谈判采购活动之前拍的照片,为何要在自己在谈判中未胜出的时候出示?这是一种什么心理呢?面对这样的供应商,监管部门该如何理性应对呢?

  如果供应商感觉采购活动存在不公平,虽说有权利去进行质疑投诉,但是不少人把B供应商的行为定义为无端猜疑、无聊的乱投诉。随时拿着相机,拍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照片,以在意外闪失之后能拿出证据,达到利于事情向自己这方面发展的目的,殊不知这种静态的照片根本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反而会因此影响自己的声誉。

  供应商投诉一定要有依据,如果没有充足的事实依据,捕风捉影地随便投诉,耽误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时间,也会给人留下一种不好的印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恪守一个字,这样有理才能走遍天下。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对供应商进行了友善的提醒。

  采购人员:要谨言慎行

  在本案中,B供应商是悄悄地偷偷地把相机镜头对准了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A供应商,这种被偷窥、被监视的情形不能不让人心生寒意。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这也给了政府采购监管人员或者操作人员一个提醒:任何时候都必须依法操作。

  诚如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小平所说:不管是监管人员,还是操作人员,如果都能够依法监管、依法操作,别人即便是采用更先进的监视手段,又奈若何?从这个角度来讲,既然不能挡住别人偷拍、监视的眼睛,为了免去一些不必要的事端,政府采购采购人员就必须规范自身,一言一行都要格外谨慎,让别人抓不住把柄。

  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需要贯穿和谐二字,只有政府采购相关各方遵循政府采购原则,做任何事情都有理有据,政府采购事业才能蒸蒸日上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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