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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成本费≠印刷成本费
(2006/9/18 11:25:28  )
招标代理机构面临的困惑、难题

  编者按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一线工作的实践者,对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是有一定发言权的。他们的某些观点或许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在的问题,让我们来倾听一下他们的声音吧。

  收费理解有偏差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成本费,定价办法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而某地规定的招标文件售价是按纸张每张印制成本(仅是材料及印刷费)原则来定价,100页以内50元1份,认为编制费用已含在代理服务费中,这是对国家发改委文件的误解,和全国各地、各部委的规定都相差太远。

  如果发售招标文件仅是按照印刷成本来收费,是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商提供了服务,法律规定说的是可以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而并不是印制成本费,也意味着承认编制费用包含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受服务的投标商也理应付费。

  投标商购买标书也是购买采购人需求的信息,此费用不是简单的纸张加复印费。用投标方式来获得合同,这中间企业要花费投标成本是正常的。招标文件售价如以赢利为目的当然不对,但适当的价格会使投标商在购买时由于有一定的成本而持慎重态度。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合理的费用对围标者也多了一些成本上的制约,如果售价近于免费,这为某些投标人的围标行为也提供了方便。

  资质颁发不严格

  在批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资格时,个别主管部门并未严格按认定条件办事,一些并不具备招标代理资质者也被准予从事某一范围的招标代理活动,无资质、超资质进行代理招标,或将应由高资质代理的项目通过肢解让低资质者进行代理等行为未得到制止。这其中有个别主管部门对行业进行保护之嫌。如:两个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个自然人,这两个单位的同一主管部门均发给同一行业招标代理资质。

  越位现象

  批准缩短招标周期 法律规定了招标项目的周期不应少于20天,可是在实际实施中常有采购人要求缩短周期,有的经地市领导或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只有5天或10天周期。这样一来就排斥了许多潜在投标人,但“要服从工期”,于是招标代理机构也无奈。到底这种批准缩短招标周期是否合法?对此应有更明确的法规。 

  监管部门存在越位现象 例如,某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放到县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接受监督,遭质疑后,县建设部门派出代表与县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到开标评标现场“行使”监督权(医疗设备招标监督主管部门应是卫生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干预投标活动的具体环节 例如,有些主管部门对发标、开标、评标地点做了具体规定,如一定要在某某地方进行才算受到监管。采用抽签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用计划经济的思路来搞市场经济,干预了招投标具体活动,如:某市建设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规定抽签产生(不让采购人自己委托),且进入抽签范围的代理机构也并非全部代理机构,完全是主管部门一手操办。剥夺了法律规定的给予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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