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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评委来自同一单位”难避嫌
(2006/9/21 11:14:04  )
  “法律规定评审专家不能来自同一单位了吗?不懂法就不要瞎闹。”近日,×市招标中心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供应商的电话质疑时,极不耐烦地说。
 
  2006年6月16日,受采购人的委托,×市招标中心就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开标会上,投标供应商“惊奇”地发现:9名评委中,居然有5位服务于她曾效力的公司。因为认识,在展示自己产品时,她冲着评委非常友好地微笑。评标活动结束后,该公司落标了。失望之余,该供应商给招标中心项目负责人打去了电话:“评委中居然有5位来自同一单位,你们这些评审专家是怎么抽的呀?”而对方的反应让她的失望转化成了愤怒,于是选择了投诉。
 
  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调查发现,“问题”的背后还存在“问题”。

  
同单位评委数量过半

  经调查核实,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政府采购中,9名评委中,确实有5位来自同一单位。招标中心知道这5位评审专家的“来历”却没有试图去改变。在接受调查时,该中心项目负责人辩解到:“开标过程中,市公证处2名公证人员对采购现场进行了全过程的公证监督,并证实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评分标准和程序均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并没有因此而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进行……”而监管部门在受理此项诉求时,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奈地作出“不予支持”的处理。

  业内专家提醒,法律虽然没有对“评审专家是否可以来自同一单位或来自同一单位的比例”做限制性规定,但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防患于未然,对哪怕只有1%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都应予以排除。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彼此熟悉,可能会出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情形——“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这种已经过半的比例,即便评审专家坦坦荡荡评标,也难排其嫌疑。”

  据了解,一些地方在地方性法规中,已对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比例作出了限制,如《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就规定“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二名”。业界人士呼吁:“要让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更规范运作,这方面也应作出限制性规定。”

 
 一年内连续三次参与评审

  在对评审专家的“来历”进行调查时,监管部门发现了新的问题:在此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评审专家张某在今年之内,已经连续三次参与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招标中心在抽取评审专家后,没对评审专家资格进行细心的审核,显然是一种失职行为;评审专家明知自己是一年内“连续三次”参与政府采购而没有主动退出,也是不称职的做法。招标中心和评审专家都因此而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业内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的;而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是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因此,评审专家抽取完毕后、开标之前,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有时间也有义务对评审专家的“来历”进行必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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