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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部分中央单位仍然“违规采购”
(2006/9/27 13:17:03 )
9月11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2006年第5号审计公告,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审计公告显示,2005年,仍有部分中央单位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无预算采购、改变预算用途采购、逃避政府采购程序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无预算采购或未执行政府采购
审计结果显示:2004年,国家民委民干院以购置设备名义列支财政专项设备购置费共计366.5万元,支付给北京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以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另外166.5万元由该公司以退设备款的名义归还给民干院。2005年,民干院在无车辆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用该笔资金中的97.33万元购置了两部轿车和一部旅行车。
国家图书馆每年购置馆藏图书的专项资金全部为财政专项拨款。2004和2005年国家图书馆采用委托指定经销书商采购的方式购置馆藏图书,分别支出1.15亿元和1.2亿元,均未执行政府采购。
审计报告指出,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满足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应公开招标的要求。
审计署在审计处理及建议中要求国家图书馆尽快制定相关图书采购办法,逐步实施政府采购。据悉,国家图书馆已按要求制定了《2006年度图书资料采购环节调整实施方案》,并根据图书资料采购的特点,将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未按规定程序采购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2005年共计支付两证书印刷费2465万元。上述印刷项目均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对印刷单位公开招标。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规定。
另外,教育部部分所属单位大宗印刷费、设备家具购置等开支1169.4万元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执行,个别所属单位办公楼等装修开支2463.44万元未公开招标。
审计署要求,对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支出印刷费的问题,要求今后按规定真实、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全面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教育部所属单位应缴未缴预算外收入的问题,要求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对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的问题,要求教育部责成有关单位停止超标准收费,鉴于多收的评估费已上缴财政,不再处理;对部分单位大宗印刷费、设备家具购置等开支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个别所属单位办公楼等装修开支未公开招标的问题,要求今后按规定真实、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全面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各单位应加强与财政部等部门的协调,解决部分项目年初预算未细化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及时解缴各项应缴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减少随意性。
短 评
“依法采购”观仍需强化
审计署刚刚公布的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让人欢喜让人忧。
欢喜有二。一是审计这一政府采购法定监督方式正在发挥作用。二是细读2005年审计结果,可以发现,就政府采购方面而言,只有极个别单位还存在无预算采购、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等行为。总体来看,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日趋规范,采购规模也快速增长,其增长比例已略高于全国采购规模增长比例,从采购主体看,已经向二级预算单位全面辅开。无论是采购规模,还是规范方面,都取得了令人刮目的成绩。
但“令人忧”的是,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多的今天,部分中央单位还存在基本性、常识性的违规采购行为,确实让人心寒。如2005年教育部所属事业单位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的27个单位中,22个单位未上报政府采购预算。经对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等7个单位延伸审计,其采购汽车、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货物和服务金额合计950.48万元,既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亦未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程序。这些显然是中央预算单位“和谐采购”中极不和谐的几个音符,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大局格格不入。
财政部在有关会议及文件中多次强调,中央单位应当做好带头作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到表率作用。审计结果反映出来的部分中央单位的表现,让人担忧其能否胜任地方政府采购的楷模。无论是主管部门缺乏统筹管理,对于采购预算编制要求不严之过,还是所属单位缺乏政府采购意识等所致,总之,这种情况让人担忧。
当然,审计已经不再只是“发现”频道,审计署在指出问题的同时,还给出了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在各种操作规程及约束制衡机制配套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软环境的改造,“依法采购”仍需不断强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必须按照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单位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于满足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无特殊情况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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