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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如何规避指定品牌
(2006/10/11 9:50:38 政府采购信息报)
主持人:何晶
指定品牌现象时有发生,不但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供应商对这一行为提出了质疑,专家对此有何看法?
供应商:《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政府采购当中不得指定品牌。但是很多政府采购的项目,仍然坚持指定品牌,为此他们解释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只有指定的品牌才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如果不延续过去的品牌就会造成风格不一致等等,甚至有些用户指定品牌的原因就是因为使用起来比较习惯。政府部门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专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判断不采用这些指定品牌是否真的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这是一个合理评判和界定的问题。这对于通用设备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复杂系统或者专有设备来说,就需要中立性评测机构发挥他们的作用,进行客观合理的效益评定,给采购者以正确的指导,这也是多数采购者所呼唤的。
北京市财政局已出台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指定品牌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能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指定品牌。具体包括:禁止指定产品的品牌;禁止指定产品主要部件的品牌,如计算机政府采购项目中,不得指定微处理器、显卡等的品牌;禁止采取以特定产品的技术指标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等方式间接指定品牌。也有其他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
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严格遵守上述要求。供应商有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和质疑,特别是有权就一些歧视性内容提出问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及时做出答复,必要时需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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