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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维权道路“三步曲”
(2006/10/11 9:54:38 政府采购信息报)
主持人:政府采购在发展过程中非常注重保护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积极性、维护他们的权益,并且通过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这一实施细则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于这些措施,供应商表示非常赞同,然而有些供应商在来信中提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遇到问题该向哪些部门提出,在此过程中又应注意哪些问题?
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有问题,可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先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有权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所以,供应商应该注意到,并不是事情伊始就直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形式,之前还有个质疑和投诉的过程。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而且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必须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然后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此次投诉事件有关的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通过财政部门的诉讼处理,供应商都已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但也不排除处理存在偏差的时候,此时,投诉供应商该怎样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呢?
对于正当权益,无论是谁都会被鼓励继续争取的,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也一样。当投诉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不满意或者不服时,投诉人不应该委曲求全。首先,投诉供应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供应商不仅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继续追究财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而且《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还包括可以对财政部门逾期未做处理进行追究的情况。无论财政监管部门是否有意拖延处理投诉,投诉供应商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给自己带来损失的责任。
最后,投诉供应商应当注意的另外一点是: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而接受复议申请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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