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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尊重专家还是违法操作?
(2006/10/19 15:28:07 )
“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我们应尊重专家的评审结果,我们不能轻易否定。”×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极不耐烦地对当面质疑的供应商如是说。
而有供应商认为:“专家意见纵然没错,也得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如果可以不按招标文件去评标,那制作招标文件岂非多此一举,规定开评标程序、明确评标办法还有何意义?更何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是法律的强制规定。”面对供应商的反驳,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不禁哑然,供应商如此了解《政府采购法》显然大大出乎该项目负责人的意料。
这是今年7月发生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操作的办公及专用设备项目公开招标现场的一幕。7月10日,采购中心在5家媒体上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8月2日,开标活动如期举行。经过专家3小时的评审,项目终于有了结果。然而,评标现场的人员还没来得及离开,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就当面向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质疑:“这次评标显然存在问题!”
这次评标究竟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
情况变了还按招标文件操作
质疑人的另一投诉事由是:在只有两家有效报价的情况下,采取去掉最高报价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做法不当。据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介绍,参加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共有5家,其中,有两家因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有一家因报价超出采购人的预算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此,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就只有两家。“为了省时省事,采购人要求我们开标照常进行。”该项目负责人无奈地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应中止采购活动,并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但被投诉人仍按原“去掉最高报价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规定来操作。显然是置法律于不顾之举。
产品明细单被当场退回
更让质疑人恼火的是采购中心以不需要产品明细单为由,把产品明细单当场就给退回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交产品明细单,却看都不看就给退回了。做这个明细单费时费力,难道我们的劳动成果就这么没价值吗?”据核实,招标文件第八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单中标明本标项提供产品的单价和总价。”但开标过程中,采购中心在验看和公布报价时,只要求所有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总价,而对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明细单确实是作了当场退回的处理,这一做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不符,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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