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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谨防专家“老面孔”把握“真资格”
(2006/10/23 14:36:47  )
    主持人:某供应商在参加某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发现某些专家频繁地出现在评标现场。于是,很担忧各供应商之前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况会给本次评标带来影响,惟恐受到不公正待遇,想知道评审专家每年能参与评标的次数。 
 
  :《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都要成立以评审专家为主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评审专家的意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标或成交的结果,也正是如此,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同评审水平一样备受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关注。

  对于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单独列出第二章进行明确,如第八条规定了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包括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第九条又规定了评审专家资格获得的程序和渠道等等。应该说,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对评审专家认定和管理的过程中,大多都坚持了《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的原则。那么,是否满足这些要求的专家就一定拥有评审资格?

  某业内专家指出:“这只是评审专家入围的基础条件和‘硬性’规定,对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而言,评审专家的资格确定没有如此简单,并非被随机抽取出来就成的。评审专家的资格还受评审次数、回避原则等‘软’规定的影响。”

  该专家提醒,《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评审专家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这一规定往往容易被人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每年要进行大大小小、数量众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既然是“原则上”的要求,那么,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当然是当务之急了。他分析,这与各地评审专家数量有限的现状直接有关,特别是在部分小地方,细分到每个专业的专家人数甚至屈指可数。无奈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出现频率较高的“老朋友”同样欢迎,监管部门也只能“睁一眼,闭一眼”了。事实上,这种情况已出现许多投诉案例。

  在政府采购领域,被规定较灵活的“评标次数”在别的领域如何规定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如此要求:“……被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若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能自动把连续评审次数达到的专家暂时隔离,从别的次数不够的专家中随机抽取,就能避免评审专家“老面孔”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专家最后建议,各地必须增加评审专家人数,另一方面,实行评审专家库的跨地区联网更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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