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注册通行证
QQ客服:
414978843
157239972
用 户 名:
密码:
名人名家
技术创新
专业展会
森林旅游
项目成果
招标采购
求职招聘
服务频道
站内导航
报纸下载
本站搜索:
供求信息
产品大全
企业大全
原木报价
木地板报价
会员产品报价
全国各大市场报价
林业动态
项目推介
林业百科
技术创新
政策法规
企业家风采
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
旅游知识
旅游线路
招聘信息
个人简历
人才信息
苗木
种子
原木
木器
人造板
竹木
地板
锯材
木家具
木制品
竹藤
纸浆
造纸
配料
配件
机械设备
园林
花卉
林化
林果
林特
您好! 请
注册
或
登录本站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
招标搜索
关键字:
所属地区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四川
甘肃
青海
新疆
宁夏
香港
澳门
台湾
跨省
亚洲
欧洲
非洲
北美洲
南美洲
大洋洲
加勒比
中美洲
工程服务
实物设备
不限
一周以内
二周以内
一个月以内
三个月以内
半年以内
一年以内
招标公告
中标公示
相关资讯
发布招标公告
管理招标公告
发布中标公示
管理中标公示
[专家答疑]采购人可以“投诉”采购中心吗?
(2006/10/23 15:04:18 )
主持人
:一位读者在实践中遇到采购人由于对采购中心的操作不满意,认为其有违规之嫌,而欲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他来信询问,采购人可以“投诉”采购中心吗?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
:我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20号令针对投诉进行了规定。其中,投诉方应该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被投诉方应该是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所以,采购人“投诉”采购中心,不能称之为投诉,它可以是一种举报行为,也可以视为情况反映。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汤保全认为,采购人一旦对采购中心的行为有所不满,可以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此时,监管部门可以借鉴财政部第20号令进行处理,如5个工作日做出答复,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等。但是,此时的监管部门并不是举报事项的处理部门,汤保全说:“他只是起到了一个协调作用。”
如果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反映的情况置之不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采购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讼。
但是,某法律专家提示到,此时的诉讼对象是监管部门而非采购中心。
那么,遇到操作不规范的采购中心,采购人是否能够直接对采购中心提起行政诉讼呢?法律专家的回答是:“不能。”因为,采购人的投诉事项是采购中心涉嫌违规操作,这属于“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但是,这里向采购人建议,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受理“投诉”,除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完全可以向监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推荐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意见反馈
|
支付方式
|
帮助信息
版权所有:
福建大世界企业集团 © 2003-2018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到下午17;30) 闽ICP备12016890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