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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匿名举报“理”还是“不理”
(2006/10/23 15:09:18  )
   主持人:《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有质疑、投诉、申请行政复议等权利,任何人都有举报不规范行为和操作的权利。有读者来信询问,举报人如果不留书面材料、姓名,采取口头或匿名方式举报,财政部门是否应该受理?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在政府采购领域,也支持和鼓励来自各方的监督和检查,《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上等方式,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其他认为方便的形式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均应受理,有关部门必须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为了减少恶意诬陷,所以法律更赞成实名制、书面形式的举报。但举报人若出于某些原因,采用匿名或者口头方式举报时,有关部门也不应当以此为借口而置之不管,应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去了解事实的真相。目前,某些地区政府采购相关机构也在工作中很好地坚持了这一原则,认为只要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展开调查,进行查处。

  同时,应该提醒供应商的是,维护自身权益并不一定采取举报方式,《政府采购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救济制度与处理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首先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时候,质疑供应商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投诉;但在投诉阶段,《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6条要求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对投诉决定不服或监管部门逾期未处理的,可以进一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更鼓励供应商通过以上法定程序来维护自身权利,因为可能有的纠纷完全可以在质疑或者上诉的阶段得到解决,如此既能减少供应商的成本,又能最高效率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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