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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谈判可以没有采购人代表吗?
(2006/11/7 17:06:06 )
某市市政建设软硬件系统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一社会中介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结束后,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投诉。投诉人认为在此次招标中,谈判小组的五名成员中没有采购人代表,有控制谈判结果之嫌,应重新组织招标。监管部门经查驳回了投诉。理由是,在组织竞争性谈判小组时,采购代理机构要求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由于采购人即筹备此采购项目的办公室是临时机构,因此采购人决定不参加谈判小组。在此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了五名专家组成了竞争性谈判小组。而且,该市纪检、审计、财政三个机关的相关人员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了监督。监管部门认为谈判小组成员的组成是公平、公正的,谈判结果有效,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构成中有采购人代表。那么,上述案例中的投诉为什么被监管机构驳回了呢?
实际工作中常有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认为,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尤其是此案例中采购人是一个临时机构,通常情况下这种临时机构需要完成的工作项目繁多,抽不出代表来仔细研究标书的各项内容以参加谈判。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像此类临时机构的组成人员多是从其他部门暂时性抽调,根本不懂采购项目,甚至对政府采购程序都不甚熟悉,无法参加评标或者谈判。如果硬性要求他们来参加,某些采购人代表或是不发表意见,或是根据自己的主观印象对谈判工作指手画脚,给其他评委造成误导。
在采访过程中,大部分被访者都认为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采购人由于其他事由确实不能够参加谈判的情况。可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与这种实际情况该如何衔接呢?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谈判是否意味着违背了法律的意图呢?
解决有其道
《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共同组成,意味着法律赋予采购人在采购中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放弃吗?“采购人不愿发表意见也是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被剥夺。”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饶建国说。但饶建国强调,采购人行使这种权利需要一个合法的程序,即采购人需向采购中心或者代理机构书面提出申请,说明自己不参加采购的理由。“采购人通过书面申请把工作全权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就可以不派代表参加谈判,由专家和供应商参与谈判,其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饶建国说。
江苏省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邹元君也同意这种做法。但是他认为保证没有采购人代表参加的谈判具有法律效力,除了需要采购人的书面申请之外还需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采购人一旦签字确认,就证明此次采购从起始到结束都为采购人所承认,并且有书面资料佐证,那么谈判结果就既合乎程序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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