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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采购机构休拿“专家论证”当掩护
(2006/11/7 17:07:22  )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当地一高校的委托,对其所需电子屏幕进行了公开招标,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以400余万中标,采购结果发布后不久,遭到质疑、投诉。投诉供应商称:“本次采购存在很大问题,无论是招标文件的制作,还是开标过程都严重有失公正,直接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正性……”该供应商请求监管部门予以调查并废标……

  采访中,被投诉的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闪烁其辞:“中标结果是专家评出来的,招标文件也是请有关专家论证了的,我能有什么问题啊,爱投诉投诉去!”此次采购是否真如该负责人所称的没有问题呢?事实恰恰相反,此次采购的公正性确实值得商榷。

  首先,在投诉供应商提供的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发现,在技术参数的规定上,存在“指定品牌”的嫌疑:电子屏幕的“像素组成”要求电子屏幕的主要材料品牌为“日本NICHIA(日亚)”,等离子显示器的品牌为“三星”。这些规定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其次,招标文件中对电子屏幕有一项重要指标——要求“输入电压”为““220V±10%”,中标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屏幕的指标“输入电压”为“220V”,显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中标公司所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另外,据调查,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近两年已完成项目业绩表》与所附合同不一致,经核实,该公司提供的部分“业主单位”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金额被夸大,中标人提供的这个业绩表存在很大的虚假成分,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中标应无效。

  还有,据了解,在该项目的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为了“省事”,临时作了简单的分工:每位评标专家只审查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独立、客观地查看全部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也就是说,在此次采购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履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的义务,直接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采购的公平公正,据悉,监管部门已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项目作了废标处理决定,并打算对该采购中心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针对本案中,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拿“评标专家”来掩饰自己组织不力的事实,业内专家指出:“法律并没规定,经过了评标专家论证的标书或者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不承担责任。相反,评标专家的这一系列活动都是在采购代理机构的组织下所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当然负有不可推行的责任。一句话,专家是否论证,都无法改变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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