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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之毫厘 谬以千里
(2007/1/16 9:21:09  宋晓杰 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采购项目于2006年11月24日开标,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其中两家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有效投标商为3家。在合格供应商中,其中两家投标商所投的服务器设备为某型号的DELL产品,另一家投标商所投的服务器设备为某型号的IBM产品。最后代理IBM产品的C供应商中标,但中标公告刚上网公布,代理DELL产品的A、B两家供应商就提出质疑,在对质疑答复不满之后,又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细微之处决胜负

  本项目第3包评标记录记载,经过评委独立打分,评审结果第一名为C公司(总分87.16)、第二名为B公司(总分86.54),其中C公司报价298000元(价格分28.98)、B公司报价287000元(价格分28.13)。B公司认为,自己报价比C公司还低,但得分却没有C公司高,想不通。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1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即“根据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为中标候选人……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的计算办法按照平均价最优的原则打分,平均报价得分为基准分,低于或高于平均报价均按一定幅度减分。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同时,招标文件标明了报价的得分计算公式。

  监管部门认为,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不是“最低价优先”,所以报价低者未必得高分。但同时监管部门也向代理机构指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容易引发歧见,以后应确保招标文件表述严谨。

配置以标书为准

  供应商A和B认为,C所投服务器产品的CPU为“采用1MB二级高速缓存64位多路英特尔至强处理器”,而招标文件要求服务器产品的CPU为“采用8MB三级高速缓存64位多路英特尔至强处理器”;根据英特尔公司发布的资料,两款CPU在性能上存在巨大差异,招标文件要求的CPU处理速度是C公司所投CPU的数倍。
 
  C所投服务器产品RAID的适配器为Server RAID 8i  SA-SCSI  RAID适配器,订货号是39R8729。根据IBM公司发布的资料,此款RAID的适配器为单通道适配器。而招标文件要求服务器产品的RAID的适配器为“双通道适配器”。所以C所投此款产品的性能只达到了招标文件要求产品性能的50%。

  而监管部门请专家论证后得出的结论是:服务器性能主要由CPU、内存、主板等子系统的性能来决定,在CPU主频相当的情况下,C所中标产品的整机性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本采购项目的功能需求,不存在重大偏差。关于服务器RAID适配器问题,监管部门也给出了类似的解释。

  但IT业内专家认为,不同的配置功能肯定不同,价格也有一定差异,上述中标产品明显降低了配置,如果采购人要降低配置,应该以书面方式告知所有的供应商。

必要步骤不能少

  投诉人反映,在《质疑答复函》中,采购代理机构只是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没有告知投诉人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对此,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人员认为,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既然供应商知道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必然也应该知道还有到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的权利。所以,采购代理机构再进行提示纯属多此一举。

  但监管部门认为,《质疑答复函》是一种法定的格式化的文书,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依法套用,不能随意删减,所以提示供应商依法行使投诉的权利是采购代理机构不可推卸的一份责任。有关专家说,在《质疑答复函》的结尾加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财政局提起。”看似累赘,但却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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