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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
(2007/3/29 10:23:05 红河州政府)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号 品 目 名 称 公开招标限额 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限额 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
A1 货物类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1万元以上(含1万元)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11 交通运输设备
A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含轿车、越野车、客车、面包车)
A12 办公自动化设备(含移动存储设备和UPS电源设备) 办公自动化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不足10万元的,按照协议供货方式采购;选择协议供货范围以外产品的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A1201 计算机
A1202 打印机
A1203 复印机
A1204 速印机
A1205 传真机
A1206 扫描仪
A1207 碎纸机
A1208 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
A1209 计算机通用软件
A13 一般设备
A1301 电视机 实行协议供货,办法同上。
A1302 电冰箱
A1303 电话机 实行协议供货,办法同上。
A1304 吸尘器
A1305 空气调节设备
A1306 锅炉设备
A1307 电梯
A1308 发电机
A1309 印刷设备
A1310 摄影、摄像设备 实行协议供货,办法同上。
A1311 办公家具
A1312 建筑装饰材料
A1313 变配电设备
A1314 通讯和监测设备
A1315 监控设备
A1316 文艺设备
A1317 环保设施和设备
A2 工程类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1万元以上(含1万元)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21 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
A22 建筑物的新扩改建和安装项目
A3 服务类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1万元以上(含1万元)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31 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
A32 机动车辆的定点保险 按照招标结果定点保险
A33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A34 会议服务
A35 印刷
A36 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A37 非生产性的绿化、环保工程项目
A38 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A39 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网络集成项目、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公务制服、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消防设备、体育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二)服务类。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公开招标限额
货物类1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5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3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形式
各县市、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包括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含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按协议供货相关程序采购,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组织办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对达不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五、特殊项目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三)中央、省各部委办局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州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除州级统购统配外,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六、本目录和限额的修订
政府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州级在执行中需对采购限额有调整的,由州财政局另行公布。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限额作适当调整,其调整情况报州财政局备案。
七、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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