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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处理投诉应慎重
(2007/4/13 16:04:25 万玉涛 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1月29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拟就其卫生间改造等工程进行邀请招标。2月5日,采购中心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邀请招标公告。2月21日,4家当地建筑公司如期参与了开标会。
开标后,采购中心意外地发现,B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H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整套资质已经按新公司名称办理完毕,但是他们提供的优质工程的原件是原公司的,他们投标文件中选用的项目经理的证书中标记的也是原公司。对此,项目负责人不知如何处置,于是在现场征求了评标专家的意见后,作了“允许其正常参与投标的决定”。
2月23日,采购中心发布的预中标公告中,H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列第一,获得了该项目承包人的资格。
A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此项目的经办人看到预中标公告后,随即给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打去电话:“H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与公司的名称不符,应按无效标处理,怎能让其参与之后的竞争?还让它中标了。”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友好地说:“该公司只是换了个名称而已,我们怎能剥夺其权利。”为了能更好地说服质疑人,该项目负责人在电话中笑着打了个比喻:“就像你,如果换了个名字,你还是你,你们公司就不能因为你换了名字而开除你……”没等项目负责人把话说完,质疑人愤怒地挂了电话。第二天便投诉到了监管部门。采购中心滥用权力,开标过程中没依法排除无效标。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还轻视质疑,对质疑人还轻易侮辱,随意拿质疑人的名字开玩笑……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听说质疑人的投诉后,也觉得万般委屈:“我这么友好地对他,咋就侮辱他了……”
透过这起投诉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1.开标时才发现有被邀请投标的公司更换了名称投标怎么办?2.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或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受理质疑?
应按无效标处理
针对上述案例中出现的公司名称变更问题,部分业内人士和案例中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一样,认为只是一个名称变更问题,不应该剥夺其参与正常竞争的权利:“名称变了,不等于就没了实力,应该允许其投标。”
但专家们却普遍认为,应按无效标处理,因为这个公司可以认为不是原邀请的投标公司。
专家们的解释是,邀请招标虽然不进行资格预审,但是应进行市场调查或依据过去对市场的了解,邀请资质和资格符合要求的公司来投此项目的标。采购中心如果允许其继续竞争是不理性的做法,“一般情况下,公司名称的变更应该是公司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公司变更名称应及时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既然接受了采购中心的投标邀请,就应在开标之前把这一情况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只有开标前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才可以投标。对于采购中心来说,邀请的公司名称变了都不知道,说明对公司的发展近况也不了解,所以在其变更名称后拒绝其投标是理所当然的。”
受理质疑最好面对面
在这起投诉中,可以明显感觉到投诉人对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用其做比喻非常不满。而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还为自己的“友好”遭致投诉倍感委屈。
对此,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提出了一个不错的建议:“受理质疑最好有个面对面的沟通过程,案例中,由于质疑人是采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的,而项目负责人接到电话后,也是在电话里就进行回复。通过电话,受理人和质疑人之间只能从抽象的声音去感知对方的态度。首先,受理人就不了解对方是个什么样的人,应该如何和对方沟通;另外,质疑人也难以通过对方的表情来感知受理人对质疑的态度,产生误会就在所难免。因此,无论是受理电话质疑还是受理书面质疑,最好约质疑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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