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江苏两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监管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验与成绩。日前,建设部派出调研组,对上述两地的工程招投标监管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调研组对他们的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提出了当前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的意见。 ——针对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关键环节,采取措施,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是当前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防止假招标、串标和围标的重要手段。 ——明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法律地位,健全并拓展其功能,稳定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当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的当务之急。 ——招标阶段以规范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为重点,中标后以落实合同履约执行和防止转包、违法分包为重点,是当前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工作。 ——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形成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闭合监督管理,实施综合整治,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针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调研组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逐步实现招投标统一监管
对调研情况进行分析后,调研组认为,上海和江苏的部分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之所以取得较好的成绩,其中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将本地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利、电力、电信乃至部队的工程纳入统一管理,利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这个平台,打造出了统一、开放的建筑大市场,实现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督领域全方位、服务全过程、监管全覆盖。目前,除上述两个地区之外,广东、甘肃、青岛等省市也实现了专业工程纳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实践证明,一个地区的建筑市场,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形成。因此,调研组建议在修改《建筑法》中,以及今后的机构改革中,进一步深化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这个平台,逐步构建统一市场,将同一区域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同一市场进行交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由分散向集中管理体制的转变。
加强招投标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公正度
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要通过完善资格预审制度,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最大限度减少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的发生,遏制利用资格预审搞假招标或者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规范评标程序,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进一步规范评标这个重要环节。 深化对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进一步细化评标专家的专业划分标准和门类,完善专家保密制度,逐步建立评标评估制度,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密不可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易中心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要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开发计算机评标、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等软件,提高交易中心现代化管理水平;要为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要抓好信息服务功能,利用掌握的数据资源,作为一个权威机构及时发布招标投标、市场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要利用交易中心平台,实施工程担保资金或者担保函集中保管,减少担保市场风险,为工程担保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抓好闭合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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