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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招标两度触礁
(2007/5/17 11:39:32  万玉涛 政府采购信息报)
  今年年初,受采购人委托,广东省东莞市某招标公司就其所需食堂维修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开标现场,招标公司主持人宣布:“鉴于本次招标投标人过多的情况,为了节约时间,我公司和采购人商议后决定‘在开标前从37家投标人中现场抽取8家投标人开标’。抽签决定去留对各投标人来说,机会是一样的,希望得到你们的理解和支持……”这样的临时决定对投标人来说,来得好像有些突然,招标现场一时间议论纷纷,但却没有人明确表示反对。于是招标公司在公证人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众多投标人的监督下,现场抽取了8个投标人。
 
  抽签结果出来后,没被抽到的投标人有的在现场就表现出了不满,有的带着沮丧离开了,有的则留了下来观摩开标。令招标公司兴奋的是,开标活动似乎没有因为现场的临时决定而受到任何影响。

  不过,开标过程中很快出现了招标公司意想不到的情况:在8个被抽到的投标人中,有两家经济标的清单是旧的清单,没有改过,与招标文件的最新要求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应被判作无效标。但这两家投标人代表却感到莫名其妙: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就是从该招标公司买的,怎么会有错呢?招标公司工作人员遗憾地解释:“原来的清单有错,10天前我们公司在网上发布过通知,让你们过来换。你们怎么不来换呢?”

  被判无效标后,一投标人代表抱怨道:“以前有变动,不是都有电话通知吗?这次怎么就没有?”另一投标人也责怪说:“改了新规则又不事先告诉我们。我们不可能天天挂在网上,观察你们的所有动态。”得以顺利进军的一家投标人也在一旁嘟哝起来:“这确实不好,改了游戏规则不通知玩家,不知情的当然就不会去拿清单,结果就会无辜地出局,我们公司也差点出局了。幸好我们自己发现了错误,打电话问招标公司才知道要换清单……”


现场抽签违反“游戏规则”

  北京某招标公司政府采购项目经理指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程序中也没有这个环节。因此,在开标前抽签决定最终进入开标的‘合格投标人’的做法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且也很不厚道。”这位经理分析,《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否决投标的权利是在评标委员会,而且必须是“经评审”,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才能否决。显而易见,招标公司的做法明显地违反了“游戏规则”;同时,该招标公司抽签决定去留的做法也非常不近人情,绝大多数投标人参与投标往往抱着“必胜”的信念,而不是“碰运气”的态度。为了能“获胜”,许多投标供应商工作人员不舍昼夜制作投标文件,装订和密封的环节也反复检查无数遍,结果被招标公司的一个临时决定就给排除了,这合适吗?

 “网上修改”不合法律规定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以及必须履行的程序都错了,这就难怪侥幸过关的投标人也不服了……”对于东莞某招标公司犯的“错”,法律专家认为有些荒唐,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还是《招标投标法》,都明确要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公司连这个基本的时间概念都没掌握,事实上是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招标公司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然而,上述案例中,招标公司就所进行的修改只是在网上发布了“通知”,让领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来换,这就难怪会出现开标现场抱怨重重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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