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局一个本来早该结束的采购项目,却迟迟不向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上交验收报告。又过了几个星期,采购中心主任正想给项目单位打电话询问时,却接到了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的电话。原来,并非这个采购项目还未结束,也不是采购人没去验收。验收报告迟迟不出,是由于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产生了不同意见。采购人认为供应商不按采购要求办事,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鸡蛋里挑骨头,无理取闹。双方争执不下,找采购办来评理,采购办主任出面调解,双方却都不买账,各执其词,毫不让步。这可让采购办主任为了难。
采购人是买方,供应商是卖方。在采购验收时,买方和卖方出现了分歧,究竟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是最权威依据
这并不是一个个案,很多采购人都遇到过类似情况。验收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义务,也是采购人对自己权益的保障手段。验收结果,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采购结果,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会对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使用产生影响。对于供应商来说,能否通过采购人的验收,标志着自己是否顺利、圆满地完成了采购合同,是否能给自己的劳动换来完整的回报。因此,验收结果得到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重视,也就不足为奇了。 那么,一旦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产生分歧,应该如何处理呢?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杜香序给出了答案:“验收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他认为,合同应当是采购执行的标准,而一旦合同对产生歧义的事项没有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应该查找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理解不同找仲裁机构
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世界银行办公室副处长王莹却认为,验收时发生歧义,大多数情况下并非由于采购合同规定的遗漏,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双方从不同的角度审视问题,得出的结论很可能不一样。”王莹说。
在这种情况下,由一个权威的“仲裁机构”出面解决,才是平息分歧的“尚方宝剑”。王莹认为,这个“仲裁机构”可以是国家法定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权威的质量检测部门。他们用更具技术性的手段来处理问题,双方都比较信服。杜香序也同意这种说法,他补充,由此发生的费用将由责任方来承担。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某些个别供应商,竟然歪曲合同条款的意思,故意造成与采购人的“不合”。在这种情况下,请来国家权威鉴定部门来揭露出行为不良的供应商,是对采购人的一种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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