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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疏漏怎可一棍子打死
(2007/5/17 14:44:57 万玉涛 政府采购信息报)
1月19日,受某高校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电脑进行公开招标。2月11日上午9:00,开评标活动如期进行。下午4:18,评标终于有了结果。评标委员会要求采购中心通知B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带上资质文件原件到评标现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评标活动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应对综合评分排列第一的供应商的资质原件进行验证,以作进一步确认)。
B公司代表接到电话后,火速赶到了评标现场。没过几分钟,B公司代表懊恼地走了出来。原来,B公司代表忘了带“能证明自己业绩的一份合同”,评标委员会让其离开评标现场后等结果。
B公司代表离开后,评标委员会代表和采购中心进行商量后,决定对“B公司”作无效标处理,并通知原来位列第二的D公司带上相关资质原件到现场。最终D公司如愿以偿,拿下了该项目。
第二天,采购中心接到了B公司代表的电话:“我不就是忘带一份合同吗,至于这样吗?我听说,D公司投标书里的项目经理和到你们那里报名时的项目经理还不一致,你们不也让他们顺利闯关了吗?”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解释道:“招标文件没规定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必须和到采购中心报名时的项目经理一致,所以不算无效标。但对你们的资质和相关业绩原件我们却是有要求的,而且是必须的。评标活动结束前,应该送达评标现场。”B公司代表继而提出:“我们忘了其中一份,我们可以回去拿啊。你们也没规定,这些原件必须一次性送达,评标活动结束时间招标文件也没具体规定,而是由评标速度决定的。但是你们没有给我们机会……”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有些不耐烦了:“真是不可理喻!自己粗心了还狡辩,难道你公司在国外,也让我们的评标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你们的资质从国外送来!”说完便挂了电话。B公司代表于心不甘,选择了投诉……
透过这起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和报名时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投标有效吗?二、对投标人的疏漏,采购中心该怎么处理?
换了项目经理不受影响
据了解,上述案例中,B公司的投标代表和D公司报名时的项目经理是老同事,在报名时二人不期而遇,但D公司报名时的项目经理却没出现在开标现场。于是,B公司的投标代表给D公司报名时的项目经理打了个电话,知道其离职了,也知道了D公司重新派了项目经理。业界专家指出,《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规都没要求投标人报名时的名字必须和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保持一致。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也没这样的要求,而且项目经理更换了也不意味着会直接影响履约,项目经理和登记法人有质的区别。因此,项目经理不一致并不影响投标人顺利进入评标环节。也正是这样,案例中,D公司换了项目经理后,还能顺利进入最后角逐实属正常。
对疏漏业界有两种看法
针对案例中出现的投标人已经胜出,却因为其中的一个业绩证明没带到评标现场而被排除的情形。业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该带来的没带来,被判无效标理所当然,“而且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是公司的一面镜子,竞标这么重要的事情,他能丢三落四,很难相信其在履约环节的细心和周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投标是一个非常繁琐的工作,其间,难免会有所疏漏,不能因为一个小失误,就把一个实力强大的供应商排挤出去,那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损失。更何况,在这次采购中,招标文件规定的是投标人应在评标活动结束前,持相关资质证明原件抵达评标现场,而没规定评标活动结束的时间,也就是说,评标活动结束的时间是根据评标的进展情况而决定的。因此,B公司提出的随即取相关资质的要求应该被允许。
专家建议灵活处理
业界专家则指出,采购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是存在瑕疵的,要求相关资质在评标活动结束前送达,而评标活动结束的时间又是待定的。这就给自己戴上了一个圈套,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投标人只要要求再次去取,无论可能等多久,采购中心都应当答应。
因此,专家建议,采购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如果考虑到要对预中标人进一步确认而最后审查资质原件,就应该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资质原件必须在接到有关通知后多长时间内送达评标现场”。而在没有具体时间限定的前提下,应该和投标人协商,让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送达,如此灵活处理也不违背法律的要求,因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评标活动结束前应送达,而评标结束的时间是待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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