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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伪造证书中标引发的质疑
(2007/5/21 10:52:13  刘丹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6年底,受采购人委托,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其所需电脑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组织了公开评标……经专家综合评审,A公司被推荐为预中标供应商。预中标公告发布当天,就有供应商对A公司代理电脑的资质提出了质疑。理由是A公司的《NCPC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可能造假。

  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采购中心立刻要求A公司出具《NCPC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原件,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的《NCPC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确属伪造。

  
这是一起供应商伪造资质证明引发质疑的案例,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1、面对供应商违规操作,集中采购机构该如何处理?2、对专家的评审出错,集中采购机构又该采取怎样的行动?

核实情况 转交监管部门

  据了解,《NCPC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是电子质量检验证书的英文缩写,是评价一台电子产品质量等级情况的资质证明,也是招标文件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其所投标货物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之一。证书中有一项技术指数,当时共9家投标商参与竞标,其中3家供应商的产品符合该技术指标要求,而只有A公司的价格最低,但是业内的技术人士认为,A公司代理的该品牌该型号的电脑根本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标准。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选择了铤而走险,伪造证明谋取中标。遇到这样的问题,集中采购机构怎么办呢?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很快对A公司造伪造资质与投标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上报了监管部门,请求监管部门就A公司伪造资质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处理,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处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万元、一年之内禁止参与某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法律专家指出,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合理可行的,凡事都要讲求证据,所以在得知伪造资质后进行了调查和核实。而在了解情况后,把情况报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进行裁决,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处罚供应商的权力。

评审出错 让监管部门知晓

  业界专家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专家评审时把关不严抑或是由于专家知识欠缺造成采购失败的例子已经不是第一起,很多集中采购机构对此也颇感无奈,对于专家的管理,权力在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只有使用权。这事实上就有一个专家管理和使用间如何衔接的问题,如果集中采购机构能把在“用”专家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使监管部门对专家的业务水平有个基本了解。这样,监管部门在管理专家、组织专家培训时才可能更好地做到有的放矢。总之,对于提高专家的业务水平,不仅是专家的自觉行动,也不只是监管部门的事情,集中采购机构也有必要对此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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