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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买回的启示
(2007/5/24 16:01:36 万玉涛 政府采购信息报)
“虽然官司又输了,可我还是不服!要处罚也不该是建设部门来罚,我代理的是政府采购项目。”近日,一招标公司老总如此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据这位老总介绍,不久前,他们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对其所需的一个预算金额为60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截止时间都是北京时间×月×日上午九时。开标时间过去两分钟后,一建筑公司代表拎着投标文件气喘吁吁冲进了开标现场,要求投标。由于投标时间已经截止两分钟,招标公司不得不拒收这份投标文件。
岂料,建筑公司代表被拒后,便在开标现场“诡辩”:“不就是迟到两分钟吗?两分钟就拒收,你们可要清楚,你们规定的是北京时间,我们这里可是××(南方一城市),如果要追求准确,投标时间就不该止于我们这里的九点,而应是准确的北京时间……”
投标人不依不饶,开标根本无法继续进行。无奈之下,招标公司在征得现场监督人员以及评标专家(包括采购人代表)的同意并签字后,收下了该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随后,开评标得以顺利进行,也最终有了采购人满意的结果。
招标公司舒了一口气:此次采购虽然不是很顺利,但总算完成了。但一个月之后,招标公司突然收到了一份处罚通知,当地建设部门认为招标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还收受投标文件,违反了建设工程采购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处以1万元罚款的决定。
招标公司觉得很委屈,收受迟到的投标文件是征得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以及在场所有投标人的同意的,怎么依然遭到了处罚,于是提出了质疑和投诉。但还是没能改变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招标公司很是恼火,继而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法院也认为当地建设部门的处罚决定有理有据,并无不妥。输了官司的招标公司一不做二不休,再次提起了上诉,但最终还是没能改变有关部门的决定。而且还因为打官司,而多花去了7万元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最终招标公司因为这个项目而付出了8万元人民币的代价。
该说“不”时一定要说
湖南某招标公司老总指出,法律规定是硬性的、刚性的规定,不能因为在场人的同意而被改变。迟到的投标文件就应一律拒收,工程政府采购适用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不要说迟到两分钟,即便是一分钟也该拒收。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冷酷无情,但对每个参与竞标的投标人来说却都是公平的。相反地,如果迟到了,还违反法律规定收受其投标文件,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的企业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待遇。
在上述案例中,“迟到”的企业以当地时间不一定是北京时间来“争取”合格投标资格的做法,业界专家认为这是在“胡搅蛮缠”,迟到了就是迟到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时间概念通常的理解就是北京时间。因此,专家建议,对迟到的投标人的诡辩应不予理会,如果投标人要“胡搅蛮缠”,就迫使其离开开标现场,以维护自己正常的开标秩序。
无谓的坚持不可取
针对上述案子中招标公司不满有关部门的决定而“采取的行动”,法律专家肯定该招标公司大胆地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力的同时,也给招标公司提出了建议:在质疑投诉乃至进行民事诉讼前,应该先咨询法律专家。磨刀不误砍柴工,一定要清楚法律是怎么回事。法律绝不会因为你是否委屈而决定对错。案例中,招标公司虽然是在针得有关各方同意后,才收受了迟到的投标文件,但毕竟还是违反了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委屈也没有用,法律尊重的是客观事实。法律所禁止的东西做了就是违法。在自己有错的情况下,企图推翻有关部门的决定的做法只是徒劳,浪费自己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试想,如果招标公司被罚后,能尽快认清自己的错误,为错误付出的代价恐怕就只是1万元了。
熟知法律是关键
上述案例中,招标公司对建设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非常不满。但法律专家提醒,在现有的法制体系下,对工程建设的采购而言,财政部门及建设部门站出来监督都不能说错。作为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可以监管;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又都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前,无论是建设部门还是财政部门来监管,都只能接受。对此,专家也呼吁,应尽快明确建设工程采购的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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