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办发〔200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号)规定,现将《庆阳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庆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各部门单位自行采购。 二、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情况特殊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由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三、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在年初将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报政府采购部门备案。在项目采购实施前向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申请,采购办根据采购人的申请审核批准确定采购方式后,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或部门单位(分散采购)实施,并接受全程监管。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委托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供应商及价格与服务承诺等事项。采购人根据所需,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直接选择成交。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要将合同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法定时间(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未履行报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和合同备案的,财政或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各县(区)要按统一规定及时向市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及执行情况。 四、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评审专家应占到2/3以上,评审专家必须在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五、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具体运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为了增强透明度,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onsu.gov.cn)为全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陇东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庆阳市分网(www.ccgp.gov-gansu.cn/qingyang)为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七、市、县(区)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联系,对能实行联合采购的项目,要切实执行《庆阳市区域性政府联合采购暂行规定》(庆市财采[2004]4号),尽量实行联合采购,以减少采购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的规模效益。 八、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九、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庆阳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 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调设备、DVD、VCD。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机、扫描仪、刻录机、多功能一体机。 3、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办公家具和宿舍家具。 4、锅炉。 5、办公耗材用品(协议供货)。纸张、优盘、硬盘、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粉、墨盒、色带、录像带。 6、专用设备。单项或批量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国债资金项目设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设备、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医疗设备和器械;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体育器材,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广播电视设备、消防灭火设备、健身及康复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灯光、音响设备、图书资料;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电梯;部门单位拟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7、交通工具(协议供货)。轿车、卡车、越野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8、采暖用煤(定点采购)。 9、制装。 10、药品(由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服务类: 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会议、接待服务;印刷(定点采购)、出版;计算机通用软件、单项或批量1万元以上的本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及维护;部门单位拟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工程类: 新建工程(包括国债资金项目)、维修装饰工程、城市道路、管网改造及绿化工程;锅炉安装;(以上均委托市财苑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实施);网络工程。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标准;多次采购项目按照本年度本部门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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