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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后补充文件不能收
(2007/5/31 12:00:20  )
  在最近一次IT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过这样一个情况:评标会上,某品牌代理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已经过期的资质文件。评委就此事向投标人了解情况。投标人解释说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一不小心把已经过期的资质证书附在了投标文件中,并承诺立即派人把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后提交评标委员会。   

  针对以上情况,在场人的意见产生了分歧:5个评委中,有两位评委认为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就让他们速去速回吧,反正投标人地址离评标现场也不远。而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则考虑到开标后已经判了3家无效标,如果这家再排除,就会造成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而不得不废标的情形,于是也赞同了这两位评委的意见;不过,其他3位评委却持反对意见,在他们看来,这是游戏规则,应该遵守,投标已经截止了,不应让他们再去拿文件来作补充……但通过协商后,最终大家还是一致同意了让投标人40分钟之内取来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据了解,类似情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有发生。因此,笔者在这里想给代理机构提个醒:这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就应该判作无效标,而不应允许其进行补充,把无效投标文件变为有效投标文件。这样做了,事实上就是在投标截止后还收受投标文件。 

  如果投标人的漏洞不是“致命”的错误,换句话说,如果这个资质文件不是实质性要求,即便过期了,也不至于被判作无效标,那是否可以允许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文件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赋予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权利的同时,提出了附加条件,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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