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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小的项目也应用心去做
(2007/6/22 11:43:00  万玉涛 政府采购信息报)
  “收信封的时候,项目负责人并没发现他们居然把报价写在了信封外面,专家们也没留意到这个问题。因此,这根本就不会对评标结果产生任何影响,这是投标人落标了故意来挑刺!”虽然被投诉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但再次提起这次投诉时,东北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还是有些不服。这是一个怎样的案例呢?
 
  
据了解,1月30日,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其监控中心及会议室的装饰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2月13日,谈判活动如期进行。次日,采购中心公布了中标信息:“……经过谈判小组认真、细致的评审后,采购评审活动已顺利结束,现将中标信息公告如下,中标供应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36万元。信息公布后,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大大松了口气,这个项目总算又完成了。但令他没想到的是,信息公布当天下午,当地监管部门就接到了×装饰有限公司对他们中心的投诉。

  据悉,投诉人的投诉事由有两点:1.采购中心收受了把报价写在信封外面的投标文件;2.在这次采购中,采购人更改了谈判次数没有书面通知投标人。监管部门通过调查后,确认了投诉人的投诉事由成立,于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了“责令采购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并予以了通报。
 
  在业界专家看来,透过这起投诉,可以给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提两个醒:一、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负责人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定要把工作做细,一个人顾不过来的,应由参与这个项目的其他工作人员帮助完成,并给他们以必要的提醒;二、在代理活动中,决不能图省事怕麻烦而轻易抹去法定的环节或者不严格依法组织。

报价写在信封外面还接收

  在采访中,×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告诉记者,在这次采购中,共有7家单位前来投标,第一次报价见投标书上,第二次报价采用信封报价,投标单位被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叫到室外分个收取。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发现有两个单位报价写在了信封外面,但却没有遭到收取人的拒绝。

  记者向采购中心进行确认时,采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称,在此次采购中,确有投标人用铅笔把投标报价写在信封外面的情况,但由于谈判文件中已经命令禁止这种做法,他们中心的项目负责人便以为投标人不会做这样的傻事,在收取信封时就没太注意,因此并未发现这个情况,将信封收进评标室后,评委也没留意到这个情况,“因此,个别投标人的失误并没影响到此次采购活动的公平进行”。

  当地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指出,无论有什么理由,采购中心收取报价写在信封外面的报价文件的情况只要属实,就是违法违规操作。首先,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人是不能把报价写在信封上的,投标人这样做了,项目负责人却收取了他的信封,已经违反了采购文件的规定;其次,根据某地财政部门出台的《关于明确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投标人是不能把报价写在信封上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收受这样的投标报价,但上述采购中,采购中心却收受了。

  针对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没太注意”才收受的辩解,业界专家提醒,集中采购机构项目负责人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定要把工作做细了,一个人顾不过来的,应由参与这个项目的其他工作人员帮助完成,并适时给予必要的提醒。不能武断地认为“采购文件都规定了,投标人应该不会出错”。

谈判次数更改没书面通知

  据介绍,在这次采购中,由于评委在评审投标文件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根据采购中心的计划,这个项目的评审工作是在2月13日下午完成。但下午6点了,项目的评审依然还在进行着。为了保证评审工作如期完成,采购中心把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三轮报价改成两轮后,口头通知了各竞标人。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这种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法律专家指出,既然是实质性变更,就应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业界专家指出,在代理活动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决不能图省事怕麻烦或者因为时间紧就轻易抹去法定的环节或者法定的形式去操作,那样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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