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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价≠市场最低价
(2006/8/16 11:35:30  )
 谈到政府采购,人们都很关心其节约资金的效果,甚至一些人以为政府采购的惟一目标就是节约资金,认为政府采购价就应当是“市场最低价”。“节约率”作为宣传政府采购、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个直观而重要的指标,频频出现在有关宣传报道中。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片面的,对社会公众极易造成误导。《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在这里,对采购价格的要求是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并不是一味追求价格低廉,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价就必须是“市场最低价”。

    首先,考察政府采购价格高低要注意可比性。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十分丰富,同一类商品有很多不同品牌,同一品牌又分若干系列、型号,其功能特色各异,质保、服务不同,而且不同时期,价格也经常有较大悬殊,因此,要比较价格,必须统筹考察上述各项内容,除此以外,政府采购还要考察供应商资质、规模、经营业绩以及信誉等等,否则,由于没有可比性,价格的比较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其次,政府采购的节约是通过制度来实现并保证的。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它不是通过关系、人情、面子等因素来得到非正常的低价,或者凭借执法者身份,以不平等地位获得不正当的低价,而是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为供应商展开公平竞争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再加上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就必然带来资金的节约,这也为国内外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所证明(国际上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在10%左右)。现代经济学认为,经过充分竞争的价格就是最合理的价格。评价政府采购工作,应主要看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所制定的“游戏规则”规范运作。

    因此,要正确看待政府采购的节约。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切实贯彻《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法的要求抓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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