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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实务]综合评分法中报价如何加减分
(2006/8/21 11:52:15  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综合评分法中,不少地方规定低于平均报价的最多加10分,对超过这个界限者却没任何限制措施,于是,一些供应商有了可乘之机:为了达到进入定点供应商的目的,最大限度报最低价,采购结果势必受影响,下文中的观点或可借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要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操作过程中,有的地方对综合评分法进行了细化,使之便于操作,关于价格分值不少地方是这样规定的:在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为60%5家以内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直接计算平均投标报价,5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计算平均投标报价,平均投标报价的价值的分值为50分,低于投标报价的最多加10分,高于投标报价的最多减20分。

 

  在笔者看来,这种对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价格分值进行加(减)分虽然可以促使供应商报价更趋合理,但也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公开招标选拔定点供应商时。此办法规定低于平均报价的最多加10分。对超过这个界线者没任何限制措施。有的供应商为了实现进入定点供应商的目的,最大限度报最低价。如果是5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再计算平均投标报价,投标供应商不会盲目报低价;如果是5家以内供应商参加的,就不存在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那么有的供应商为了多加分可以无限报低价,达到加满分的目的,很容易达到中标的目的,而不能保证更优秀的供应商中标。那么如何对价格分值加分或减分的界线进行界定更为合理呢?

 

  笔者认为,计算价格分值时,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计算平均投标报价为基数,低于基数的,按比例进行加分,加分不能超过该项价格分值的20%(含20%),超过20%以上者,该项价格报价计零分;高于基数的按比例减分,减分不能超过该项价值分值的40%(含40%),超过40%以上者,该项价格报价计零分。这样对于想通过低报价或高报价而达到中标目的的供应商有一定的限制措施,以保证中标的供应商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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