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托管造林”变成“绿色陷阱”
2007-04-26
自2005年以来,在我市先后出现多家公司开展“托管造林”经营活动,有的公司还公开以开展林权制度改革讲座为名,向国家机关、新闻单位发出请柬,向社会公众散发宣传材料,邀请参加其讲座,宣传“托管造林”经营。对此,各级林业部门明确表态——不予支持“托管造林”经营活动。
据《人民日报》2007年3月13日报道,今年2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了北京最大的传销案,因涉嫌传销,亿霖木业18名高管中有9人被批捕,另有9人被刑事拘留。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我市有多家公司涉及“托管造林”经营活动,在我市销售林地上千亩,涉及资金近千万元。有的公司还以“电子商务”为名,私下进行保健产品推销,营销模式与传销类似。
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在我市开展“托管造林”经营活动的公司,多采取虚假宣传方式,许诺拿出公司所谓在异地拥有的林木与投资人合作,投资人购买林木后可获得国家林业局或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保证林木归投资人所有;许诺投资有保险方式保证安全性,几年之后可以给投资人采伐一定量的林木,投资具有高回报率;许诺林权证可作抵押贷款,可流通转让变现等,吸引不知情的公众与其签订合作合同,投资造林。
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目前尚不健全,“托管造林”公司宣传的林权证可作抵押贷款,金融部门一般是不会受理的。林权证可流通转让变现,与国家林改政策根本不相符,是行不通的。同时,国家对林木采伐有严格的限额管理制度,采伐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谓公司可以给投资人采伐一定量的林木之说。一些公司所谓的“托管造林”经营,事实上是事先设定的一个骗局,他们为换取投资人的信任,组织投资人到异地观看林地,但严格控制投资人与当地村民接触,所谓的投资“林地”根本不存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时指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经济实力和有效的管理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开发活动,但不鼓励托管造林公司充当皮包公司的角色,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稳定的隐患。在此提醒社会公众注意,要提高明辩是非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自觉抵制防范任何借投资发展林业搞虚假宣传,非法融资的行为,谨防“托管造林”变成“绿色陷阱”。(雨霖)
近期有多家公司在我市开展“托管造林”经营活动,对此,国家、省、市林业部门明确表态——对“托管造林”不予支持
据2007年3月13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家林业局明确表态,对“托管造林”不予支持。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同时提醒:“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更不等于收益证。”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经济实力和有效的管理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开发活动,但不鼓励托管造林公司充当皮包公司的角色,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稳定的隐患。”同时透露,目前国务院已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林业局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按照联席会议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针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托管造林”经营活动,云南省林业厅于2006年4月18日下发《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合作(托管)造林是加快林业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不规范的林业投资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予以充分认识,密切关注,认真应对。各级要从维护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及时掌握本地区社会投资造林动态,有针对性地研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制止其蔓延,以确保其他规范、健康的社会投资者参与加速林业发展,推进林产业的有效运行,促进我省的生态安全。”《通知》要求各级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投资者明辨是非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自觉抵制防范任何借投资发展林业搞虚假宣传,非法融资的行为。《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规范管理,同时明令禁止林业系统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经营活动。
记者获悉,为加强我市资源林政管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科学管理,市林业局于近日下发《紧急通知》,明确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林地使用权、林权证进行转让、出租、买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商品林采伐指标进行买卖。各县区要注意掌握有关林地转让、经营、出租、买卖情况,一经发现非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林业局林政管理部门。”
针对近期在我市出现的“托管造林”经营活动,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公众注意:谨防“托管造林”变成“绿色陷阱”。 (记者 唐文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