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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一一狸     提问时间: 2007/10/15 16: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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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就是想知道一下国家对森林看护人在任期间主动开垦荒山种植树木的产权问题的有关规定!我是安徽巢湖人,我爷爷20年前开始担任巢户地区某一片国家森林的看护人,在任期间以个人能力种植了一片松树林,大约100亩,当时也和相关林业单位和当地政府有一纸合同,合同上说明了这片林子的产权分配,合同当时签的是10年,至今没有补签,我爷爷现已去世,我想知道就这片林子的继承权问题
和国家对这样的情况是否有什么相关规定和产权证书等.谢谢您!
可以电话咨询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0/15 17:17:23

可以电话咨询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010-84238818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0/15 18:44:14

有《合同》,这事儿就好办多了。

不过因为您的《合同》期限较短,因此也可能只能分配给您一部分“资源”。

您可以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起诉到法院解决。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0/16 22:32:16

按政策规定,一是谁造谁有,二是可以继承。当然,在原合同期以后,你需按当地的合理的价格另付林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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