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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热心人     提问时间: 2005/8/17 10: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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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北京市郊区的一个果农,87年成包了村里一个40亩的果园至今,现因我当时在果园西侧边界种植的白杨树200余棵,现价值6万元人民币左右,这片树林是在我承包土地之内,因需要更新,村长看到利益,非说那是属于集体财产,我当然不同意,后来他打着集体的招牌把我给告了,在持续了近半年的诉讼中,我因为有当时村里管林业等人的证明,法院无奈终于劝其撤诉,然后我又到当地林业局咨询,他们说我们双方都没有林权证,无法解决,当时八九十年代根本没有林权证的概念,即使有林业部门也没有督促办,这应该算他们的失职。我问他们能不能补办,他们说能,必须要有村里乡里的证明才行,可是村长还在跟我争临产,又怎能给我出证明?请问我该怎么办,才能得到我的林权?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8/17 11:27:13

你只要有土地承包合同和自己种树的依据就可以补办林权证了,何需对方的证明。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8/17 11:29:27

申办林权证的材料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8/17 12:54:36

事到如今,你也难得有更好的良策,不如请上一个律师,带上你的证明,依据下面的有关规定,先

找到地人民政府,如还不能解决,不如将政府推上被告席!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中发(2003)9号 2003年6月25日

 15.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8/17 14:41:54

这件事您是明摆着在理的,因此这个官司您一定要打到底!他们撤诉,你要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您一定能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8/17 14:52:40

(一)林权证的效力
  《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权证》式样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林权证》书中明确了地块范围、面积、林木蓄积量等山场情况和森林资源状况,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拥有者、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当权属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如林地使用权依法发生流转等,需要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1989年4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原四川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复函中,曾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申领林权证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初次确认申领《林权证》。林业“三定”以来,我国林区,尤其是国有林区和南方集体林区开展了林地确权发证工作,建立了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权属登记帐册,许多单位和农户也依法领取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对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林权证》发放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林权证》的变更登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换发林权证。随着两权的分离,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森林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随着全社会关心林业,集体、单位、个人等多种形式承包造林、开发山区积极性的高涨,林权证作为持有人的合法凭证,其持有人不是一成不变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林权证中有关权属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换发林权证。
    (三)向什么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
    申请办理《林权证》一般的程序是,由使用者或所有者(权利持有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具体来说,申请受理的部门有以下情况:
  (1)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由该部门代理国务院直接核发证书。目前,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2)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发证。如某块森林跨同一市内的两个县,则应向该两县共同的上一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属于不同市的两个县,则应向共同的上一级某省或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权证。
  (3)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村集体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这里的“所在地”是指村集体所有者的所在地,不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在地。
  (4)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发证确认林木所有权。
  (5)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政府发证确认使用权。
    (四)申办林权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有关材料
    应具备的条件:
  (1)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画资料同实地吻合;
  (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五)如何办理林权证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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