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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gandy     提问时间: 2008/6/2 20:17:23
问题:
 

控告状

控告人:张召新,男,61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通山县黄沙镇新新屋村七组。

被控告人:阮士山,男,57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通山县黄沙镇新民村十组。

被控告单位:湖北省通山县林业局及下属通山县黄沙镇林业派出所。

请求事项:

1.    依法从严,从快,从重追究被控告人盗伐林木罪刑事责任。

2.    依法责成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

3.    依法责成被控告人对毁坏的控告人山林进行垦复、植树、抚育、施肥。

4.    依法对被告单位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其行政不作为进行处分。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系竹木贩子,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四处肆意毁坏森林资源,见到成片树林,总是先斩后奏,砍了再和林木所有权人交涉,谎称砍错了地方,行为恶劣至极,强买强卖,要求林木所有权人林木非卖给他不可,否则还要林木所有权人赔偿其砍工损失,利用此等强盗逻辑横行乡里。

   控告人“后背窝”山场是一块松木林,此林远离控告人湾子,控告人于1984年带领全家老小上山开荒造林,栽上松树,几十年来,风里来雨里去,辛勤抚育,象呵护子女一样经营树林,目的在于积极响应国家造林政策,追求自家脱贫致富。至今,此林松树均在一尺到三尺围之间。正是松树疯长的岁时候。

   200846号,被控告人事先没有请示任何人就雇佣潘跃进,用电锯连砍三天,全部砍的是控告人的松树,数量在10立方以上,合计200多棵,面积3以上。事后运回家中的树有384,现场照片为证。砍下松树后,被控告人根据其惯用作法,前来找控告人交涉,谎称砍错了,骗控告人说只有十几棵,控告人上山见到现场后,他又要求控告人将松树卖给他。

   控告人捶胸顿足,愤恨交加:你们这时砍我的松树,岂不是送我的命?一到三尺围的成片松树林,有谁愿意砍伐?国家会批准你砍伐吗?

被控告人仍然要求控告人卖松树给他。控告人儿子知道此事后,无奈之下只得请人请车将被控告人已经搬到公路的松树运回家,孰料被控告人竟然大发淫威:看谁敢动这些树?这树我非要不可!在控告人以死相逼之下,被控告人丢下一句话:你搬回去就搬回去,这些树只能卖给我!并且事后公开说他和黄沙林业派出所有关系,不怕什么,告到哪里都没有用,最多只是每棵树多出几元钱了事,就是告到上面控告人更是没有用,一分钱赔偿都没有!

   控告人找黄沙林业派出所请求处理时,该所负责人余昌柱说叫控告人算了,让被控告人栽树算了.好久没有人下去取证处理。控告人的儿子张远成多次找负责人请求处理时置之不理推说没有时间。并且说“你告到哪里都没有用,就是告到中央都没有用,还是要我来处理,还是这个处是结果!”控告人只好请黄沙镇司法所去现场取证调解,但被控告人对司法所置之不理,司法所也没有办法调解。张远成无奈之下只好上通山县林业局请求处理,林业局叫黄沙林业派出所处理,张回来找林业派出所时,又不理,叫找林业局。这样你推来我推去的。来来回回多次也没有人真的出面来处理。直到426号,控告人在深圳打工的第二个儿子张远渡得知情况后,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发电子邮件给通山县人民政府和咸宁日报求助。咸宁日报429号在第二版刊登求助信后,张远成再次去通山县林业局请求处理,林业局5月初派人下去调查取证,开车去现场的山脚下望了望。再回到控告人村庄里看了一下树木,写了一份材料把盗伐说成不是盗伐,砍伐树木数量6.2立方。然后叫控告人所在村组长张远顺签字,控告人对此份材料中的案件性质和木方数量的内容有异议没有在上面签字。

存在异议的地方是:     

1.    明明是一件盗伐案件,却强行说成是“误伐,主观上没有盗伐的故意”。被控告人砍伐前没有请示过任何人。且砍伐的区域左右二边都是控告人的树林,界线上不存在任何异议,不存在误伐的可能。为什么左边和右边的都不砍只砍中间一片?因所砍区域的树长得最好。这不是故意是什么?不是盗伐是什么?这更是明目张胆、目无国法、光天化日下进行的盗伐!

2.    木方数量写成6.2方。但明显不止这个数量。明眼人一看就会明白。附档的现场照片为证!这样就有足够的理由说“木方数量上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了。

综合上述二点,林业局和黄沙林业派出所就这样把一件情节恶劣的盗伐刑事案件变成了一小小的民事案件。更不可思议的是此事的处理结果一直没有下发给控告人。张远成多次询问结果,林业局和林业派出所都说没有结果!529在通山县信访局多次催问结果时才草草交了一个书面结果!

   控告人欲哭无泪,早知道是这样的结果,当初就不该造这片林,被控告人和被控告单位(通山县林业局和黄沙镇林业派出所)的行为严重挫伤了控告人的植树造林积极性。控告人认为:1.被控告人阮士山目无国法,胆大包天,气焰嚣张,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而且,根据其行为性质,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应当受到严厉制裁。2.通山县林业局和黄沙林业派出所的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请求重新调查案件的性质和木方数量,对被控告人阮士山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盗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以及调查相关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并作出相应的合法的行政处分。以还老百姓一个绿色生态环境与和谐社会环境。若被控告人和被控告单位相关人员的这种行为得不到惩治,若让此等风气滋长,那么山区老百姓永无宁日,永远也实现不了脱贫致富的美好愿望!党政廉政建设,执政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决不会让这等不正之风靡漫!控告人儿子张远成手上有所在村里组长张远顺及其它村民的联名状,此事已激起了民愤!我们坚信正义和真理永存!

此致

                                                                   控告人:张召新

                                                                   2008530

联系人:张远渡  13620925925

          张远成  15872036340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6/3 11:13:52

如果事实清楚,建议您设法通过媒体、网络、纪检、信访、人大、上级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等方式分别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6/4 6:55:58

最好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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