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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林业工作者     提问时间: 2005/9/10 1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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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各位专家,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急于找到答案,请赐教。
1、退耕还林中的基本农田的范围是怎么界定的?以什么做标准?
2、改种其他经济作物多年的旱土田,如果在国土局规划的基本农田范围内,能不能搞退耕还林?
3、休耕多年的抛荒田能不能纳入坡耕地退耕还林?
4、休耕地的概念究竟是怎么界定的?休耕地用机械整改成坡耕地能不能纳入退耕还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9/10 10:55:34

您的有关问题在《退耕还林条例》中可以找到答案。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登陆:http://www.forestry.gov.cn/DB/zcfg/slss.asp?id=58,查看《退耕还林条例》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9/10 11:06:17

登陆:http://www.sxnw.gov.cn/nyxx/zcfg/jbnt.htm,查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9/10 11:06:51

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第十三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9/10 11:08:33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划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重点保护、用养结合、从严控制占用、总量增减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面积划定和质量保护管理。
第二章 划定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下列情况编制:
  (一)耕地资源、土地利用状况;
  (二)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水平;
  (三)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
  (四)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一、二级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分解下达。
  
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面积、具体地块、四至界限,并结合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和地块位置,预留非农业建设所需的用地。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地划区定界工作以乡为单位,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逐村逐地块进行,并设置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公告牌和四至界标等标志。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验收:
  (一)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全部落实到地块;
  (二)基本农业保护区的耕地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三)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造册,数字准确,图、表、卡一致,分布示意图清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条 对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许可证制度。
  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到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占用二级基本农田,属于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亩的,报国务院审批;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对未取得《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的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新基本农田,或者有条件开垦,但需要在占用基本农田后进行的,必须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简称造地费,下同)。占用基本农田后开垦的新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与所占基本农田相当的,经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收缴单位应当将收缴的造地费全额退还给缴纳单位。
  
第十三条 造地费的收缴标准: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5元;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
  
第十四条 兴建能源、交通、水利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造地费;以省投资为主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造地费。
  占用菜田,已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造地费。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其造地费由行使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收缴;国务院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其造地费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收缴。
  收缴的造地费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新基本农田的开垦和中低产田改造,分别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与承担开垦或者改造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按照其开垦或者改造计划拨付造地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闲置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缴土地闲置费(即耕地荒芜费):
  (一)规划区内每平方米10元;
  (二)规划区外每平方米5元。
  收缴的土地闲置费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挖鱼塘、虾池,栽果树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确需改变基本农田种植业用途的,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土地管理部门比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承包基本农田从事种植业5年以上,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测定,地力与承包时相比,确有较大提高的,在基本农田被征用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从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拨付给承包人适当的资金,作为其培肥地力的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下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必须全面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其他规定,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9/10 11:13:52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十不准”:

1、不准建房、葬坟;

2、不准挖沙、取土;

3、不准提砖烧窑;

4、不准开挖鱼池;

5、不准擅自改种;

6、不准弃耕造林;

7、不准掠夺经营;

8、不准抛荒闲置;

9、不准排放污物;

10、不准破坏设施。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9/10 11:47:29

[案件传真]郧县3名林政干部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受处分

 

4月上旬,郧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发出通报,决定对玩忽职守,违反退耕还林政策的该县鲍峡镇林业站林业助理工程师程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大柳乡林业站站长吴国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南化塘镇林业站林业技术员谢永敬通报批评。

经查,程东在2002年5月规划设计姚家湾村汪某退耕还林时,将137亩毁林造林地错误规划为退耕还林面积上报;规划设计张某等退耕还林时,将251亩轮耕休耕地设计为退耕还林面积上报。

吴国华在规划该乡2004年退耕还林时,擅自作主向该乡十字沟等4个村收取保证金1600元。

谢永敬2002年在原古盆村规划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时,不按技术规定操作,将荒芜多年的休耕地规划为退耕还林地,且虚报面积5.8亩。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9/10 13:44:18

http://66.102.7.104/search?q=cache:rEAlRzMk3GQJ:tjj.jl.gov.cn/tjyj/15.htm+%E4%BC%91%E8%80%95%E5%9C%B0%E7%9A%84%E6%A6%82%E5%BF%B5&hl=zh-CN&lr=lang_zh-CN,查看土地分类。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9/10 13:52:05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9/10 17:09:50

1、退耕还林中的基本农田的范围是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界定的。基本农田的划分标准: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平原和丘陵一、二台土的水田和旱地;(三)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和良种繁育基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按两级划分:(一)高产、稳产农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按计划实施治理改造的中低产田,以及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2、改种其他经济作物多年的旱土田,如果在国土局规划的基本农田范围内,不能搞退耕还林。

3、休耕多年的抛荒田在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不能纳入坡耕地退耕还林,不在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则能纳入坡耕地退耕还林。

4、休耕地的概念:土地被连续地耕种了六年,到了第七年就不可在其上耕耘种植,作为休耕地。休耕地用机械整改成坡耕地不能纳入退耕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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