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到户的公益林允许继承,但不得转让。在保证生态效益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地方公益林可依法依规进行适度采伐。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规定:
省级公益林实行地籍小班管理。未经原区划界定各方和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小班界限,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征占省级公益林,确需占用的,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省林业局同意,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经批准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其性质。因上述原因造成省级公益林面积等发生变化的,要报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