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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iaohua     提问时间: 2008/7/11 15:33:14
问题:
 

专家您好。

我是1986年取得自留山使用证书和林权执照,村委会于1994年根据地方政策将自留山土地使用权收回集体,村委会决定将证、照均予收回,我当时未交,后期村委会决定未交回的证、照一律作废,并将我的自留山重新拍卖给他人,请问我现在手中的自留山使用证书和林权执照是否有效,应到哪个部门进行确认。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7/11 17:18:56

1994年至今已经15年了,早就过了两年的追诉期了。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7/11 22:01:33

您好,是无效的,需要到乡镇政府部门进行确认。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7/12 11:04:15

既是自留山,村委会是无权收回的.

有二种途径解决,一是通过行政手段,向乡、县政府及林业反映;二是向法院诉讼。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7/12 12:02:59

村委会无权宣布证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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