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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宋俊丰     提问时间: 2005/9/12 21:04:08
邮箱:sjfmz@163.com
问题:
 
关于林权归属及划分相关问题
我是卫东村的一位农民,在早些年比较爱栽树,有这样一起林权纠纷,我想请教您帮解决一下。具体情况如下:
在1985年卫东村民委员会在卫东村北台子小苗地栽植落叶松,林地是村集体的,共约5公顷左右,但由于多方面因素,村上栽的落叶松成活率不好,低于初植密度百分之四十,第二年村委会决定承包给农户栽植,当时没有签定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具体协议如下;农户承包林地栽植樟子松,苗木由农户自己购买,三年后查总株数,也就是农户第二年重栽的樟子松保存株数,三年后按每株0.40元给农户钱,树归集体所有.但是,村里直到今年也没有给农户兑现,其间我们多次向村委会提出查树,但他们还是到现在也没给查,没给兑现.
我承包的1垧地在此地块中间,在我栽植的林地内还保留着原村委会栽植的落叶松约750株左右,我共栽植樟子松10000株,现保留8000株左右,现在树木的价格涨起来了,村委会要收回此林木,说是给农户返钱,具体多少还没定.
   我通过了解,村委会在三年后没有兑现每株三年0.40元的政策,他们算是违约合同,那么原来的口头协议现在是否有效,无效该如何向农户交待.现在保留的落叶松平均可值18元左右,而樟子松只值3元左右,落叶松是村上1985年栽的,樟子松是农户个人1986年栽的.我又了解到有关林业方面规定,当年造林低于初植密度百分之四十的不计为造林面积,应重新造林,那么农户第二年栽的樟子松可为重新造林,本着”谁造林,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我是否能得到林木所有权.
现在如果我们农户要此林木该怎么办?村上要收回此林木又该怎么办.物们个人要此林木能否打赢此案件,恭请您给予解答.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5/9/12 22:23:15

宋先生:你好!

  你的文笔还是不错的,复杂的问题,几名话就说清楚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2003年6月25日)

15.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1、请你仔细注意这两个有关规定的发布时间!

  2、这是村委会组织的造林,并且答应付工资,只不过是兑现的时间太迟太迟!如果是你承包了林地而进行的造林,这在《森林法》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林木该归你了。

  因此,我个人认为,该林木的所有权是村委会的,而不是个人的;村委会只是欠你的造林工资。

  你可就工资问题,与村委会打一场官司。就林木权属去打官司,胜算的可能性不大!

  个人观点,供你参考!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9/13 7:22:36

从你的材料看,林木的所有权应该属卫东村集体的。我们农户要此林木不太可能。村上要收回此林木也应该给予当时承诺的造林工资及其拖欠该工资的利息。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9/13 11:26:39

您的这个问题很明确,村里只是欠您的0.40元/株没给,要打官司也只能是要回这部分钱(也要有证人证言),其他的您是没有理由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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