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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青云直上     提问时间: 2008/8/27 21:45:32
邮箱:qy0718@163.com
问题:
 

专家好!

我想知道河北省境内各级林业部门对国有森林资源转让的审批权限方面是否有明确规定?急盼回复,万分感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8/28 6:55:37

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国有森林资源转让所涉及的审批、评估、收益分配和监管等重要事项,须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后才可以实施;转让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8/28 21:10:12

没有省以下的“级”,只“省”及“省”以上。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8/29 20:10:22

以下是重庆的规定,贵省的具体规定请您直接咨询省林业厅国管局。

序号

名称

原行使主体

现界定主体

     

 

5

林地流转审批权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森林法》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

部分。国有林的拍卖、入股、联营审批权,国有林500亩以下转让、划拨审批权。

 

 

 

 

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8/30 12:02:39

您好,建议您直接向河北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咨询,联系电话0311—8860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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