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四至界限不清,易发生产权争议。这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林地使用权的边界不清。现在退耕还林的土地都不是每个退耕户的林地单独成块,而是多户退耕地形成一片林地,各退耕户的退耕地之间在退耕前自然边界较清楚,但退耕还林后形成一片林地,自然边界随林木长成逐渐模糊,不便于区分,特别是区分边界的证据没有或难以举证,而林权证中的附图仅是一个象征性的地形图,其四至界限采用相邻各方对应相邻来表述,从林权证上无法与实地的自然边界对应,易引发边界争议;其次是各相邻退耕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设计种植树木,各树木之间有行距、间距,有的树木(特别是经济林木)正好种植在相邻两户退耕地界限上,而树冠跨越了相邻退耕户林地使用权的上空,对这两部分的林木所有权或经济林木的收益权易产生争议。
依法促进林权流转,采用“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化解林权界限不清的纠纷隐患。林权界限不清的现实普遍存在并难以避免,特别是林木栽种在两户界限上的情况,采取措施分清界限几乎不可能,严格划分界限又不经济,因此,唯有鼓励、支持退耕户用其享有的林权投资入股、联营、合作经营等,采用“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由退耕户依据林权面积多少享有利益,既可使退耕户充分实现其林权的经济利益,又可使退耕还林成果产业化,解决退耕户长远生存问题,还可以从根本上化解林权界限不清易引发纠纷的隐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