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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阳光     提问时间: 2008/9/4 11:40:59
邮箱:ZHWMLC@163.COM
问题:
 
专家们好!请教: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答复,也没有提交有关材料,政府可否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不参加调处部门组织的调解时,政府是否也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9/4 15:48:26

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9/4 17:26:3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争议的处理。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9/6 22:05:29

理论上是可行的.

但,这一类的纠纷应以调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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