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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葡萄25     提问时间: 2008/9/5 22:37:19
问题:
 

各位专家好:   

    我家在乡下承包25亩田种植葡萄,至今已经营6年。当时承包合同是25亩地是50年的使用期,现在我市因修高速公路要征收我家果园。

    现在我市相关单位对我家的说法是补偿4000千元一亩,而且就补一年。我想问关于葡萄果树补偿标准是这样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9/6 7:35:33

征用土地只给予一次性补偿,土地属于集体补偿只给集体,承包者只享受青苗补偿。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9/6 9:53:06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相馆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如果耕地被征用了,又得不到补偿,一是与村里交涉,二是向征地者的上一级部门反映,三是通过法院的行政庭,依法解决。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9/6 9:57:52

具体标准请查阅当地政府出台的文件。

这里有吉林省的文件,供您参考: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9b0cbc017f2fd3021d9583a5.html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9/6 14:00:26

您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详情建议查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9/6 22:50:40

因是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二项是不归你享受的。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归你。

你可要求他们提供:按盛产期的果园补偿标准的最近、最新文件给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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