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以确保农民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置、自得其利,为农民经营林业提供制度性保障。
明晰产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
意见明确提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这是此次改革与历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
明晰产权,必须保持林地家庭承包的长期性。意见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是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政策的最长年限,完全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给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
明晰产权还要维护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物权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三层含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给所有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放活经营权,林农充分享有自主权利
意见明确规定:“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有三方面含义。
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可以自主决定;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农民生产的木材,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农户可以自主决定。
此外,意见还规定:“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这相对放活了公益林经营,将进一步提高公益林经营者的收益。
落实处置权,林地承包人可依法流转山林
意见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赋予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意见还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这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
——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了林权流转市场,有力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必要前提,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为依法公平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
——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流转方式;
——明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鉴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安身立命的生产资料,应当引导农民充分考虑耕山致富、生活保障的需要,流转期限不宜过长,不要轻易改变林地原始承包关系,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保障收益权,林农拥有四方面权益
一是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二是征收林地必须补偿。依法征收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置,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三是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不管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要求补偿资金落实到农户,进一步从政策上维护农民的利益。
四是严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乱收费、乱摊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