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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卢小刚     提问时间: 2008/9/17 9:22:46
邮箱:630516415@qq.com
问题:
 
我是经旗县政府招商引资在河滩沙地种植速生扬树木的,占地面积5万3千亩,目前投入3千1百多万圆了!可是当地旗政府说土地使用证办不了.我们是有合同的合同规定旗政府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咨询一下林业土地使用证有那一级土地部门办理?走哪些程序?收费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具体文件?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9/17 21:48:28

耕地的使用证,由农业部门办理.

林地的林权证由林业部门办理.

如河滩地的杨树,影响泄洪,还要经过水利部门.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9/18 7:15:50

国家林业局规定,目前像您这样的情况根本就办理不到林权证,您的权益只能由合同约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9/18 7:26:52

林业部关于已获得林权证的林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复函
(1994年4月20日)
吉林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国有林业企业对已取得使用权的林地是否还需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的请示(吉林法字[1994]第8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可见,林权证既是关于林木也是关于林地权属的证书。
  198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给四川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国有林权证是林业部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89]36号批复而向国营林业局核发的证书。因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也就是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凡依法取得国有林权证的,无需再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更不应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详查和申报登记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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