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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五月     提问时间: 2008/10/21 14:12:46
邮箱:974291803@QQ.COM
问题:
 
专家好:03年一位业主与我乡全村村委及乡政府签订协议在全乡栽了不少白杨树将来回收造纸,老百姓享受的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并办理了林权证但是业主并未与农户签署任何协议只是口头承诺树木砍伐时付给农民每株八元钱。现在白杨树因虫灾基本上死完了而林业局下来检查说林地无树不付退耕款,鉴于此,我和我村村民议定并签下协议由我在退耕地里重新栽上椿树,树木所有权归我本人,合同期30年,10年时每株付给他们15元钱。我想咨询的是我的作法在法律的角度能否站住脚?万一栽上树后以前的业主说树木是他的我不是白栽了吗?我该咋办?另外我们办的林权证只填了林地使用权权力人而林木使用权权力人未填,我在林业局了解得知上面说的业主在林业局也办了林权证而且是全乡一证,如果此人林权证上林木使用权权力人是他的话那么我们的树是否全归他所有了呢?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林权证是林业局盖好公章交由村委填上的,业主的林权证是在林业局直接办理的。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0/21 16:40:13

您提到的这种情况很复杂,我还是建议您少参与或不参与。因为将来可能会出现很多麻烦问题。至少“合同的有效性”就可能出现问题。

请您查看下面的内容: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19662f876fa29f2ec75cc3e8.html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属于强制性的规范有:     

①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该土地承包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10/21 17:03:43

您好,依据您所说的情况您与村民议定并签下的协议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您可以翻阅<<农村土地承包法>>.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10/21 19:21:15

得先终止原有合同并申请变更林权证,您才能再种树。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10/22 22:23:48

尽管情况复杂,但,我个人认为,即使打官司,你的胜算也是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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