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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老实的农民     提问时间: 2008/10/27 13:19:24
邮箱:30617692@qq.com
问题:
 

我家的自留山被村委单方面出租给个人`没有经过我的同意 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我要怎么才能保护好我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伤害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10/27 14:27:45

按照国家有关自留山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失的,村集体要依法照价赔偿,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归还日期或重新划给自留山。对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自留山主应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但如在该流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的,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0/28 13:27:10

划定给农民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其目的都是为加快荒山绿化,使群众兴林致富。这是自留山和责任山的共同点。但两者有不同的政策界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并且规定在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群众在自留山上栽植林木,抚育改造和发展林副业产品有自主权,其林木和其他林副产品可以自用,也可以出售。

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10/29 21:48:19

不管是自留山还责任山,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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