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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cater     提问时间: 2008/11/11 13:13:12
问题:
 
专家您好!再问下:林木采伐受到什么限制条件。希望专家详细的说下,分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说下,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11/11 20:03:24

一、林木采伐申请

1、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2、林权证书 

 3、《伐区作业设计说明书》

4、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如限额采伐、限制皆伐等

5、生态公益林的林木采伐、须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林木采伐审核

1、《林木采伐申请表》

2、《林权证》和村(场)际林权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3、林木采伐设计书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的采伐批示文件

4、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文件,如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11/11 21:01:34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其具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和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1/12 7:24:24

商品林采伐主要受采伐指标的限制。

生态公益林主要受“林种”的限制——只能做抚育性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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