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木材加工许可证的流转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有禁止流转,此处的流转包括哪些方式?
另外,《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云南省林业厅(云林法策[2003]9号)文第七点做了“转让”的解释,包括“买卖、承包、出租、挂靠经营、赠与、借用及其他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流转的情形。请问这里的其他可以理解为什么?如果一人有许可证和设备,另一人出工厂和其他费用合伙经营,但注册的是许可证拥有者,且是个体经营,请问该如何定性?是否存在许可证流转?
请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