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中国林业网
本站搜索:
全部问题 综合问题 政策问题 技术问题 市场问题 讨论区 林业专家 热门 精华 未回复问题 我要提问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火山石     提问时间: 2008/12/11 10:24:06
问题:
 
退耕还林条例第36条规定,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抛荒地,同荒山一样只能享受种苗补助,不能享受粮食补助。实践中如何理解、把握“休耕的抛荒地”,大家感到难度较大。根据有关专家的解释,“休耕的抛荒地”是指退耕还林时已弃耕、闲置、荒芜的坡耕地。如果坡耕地已承包到户,客观上已闲置、荒芜,但农户仍在交提留税费,承包人在向村委会交承包费,应不应当理解为弃耕,应不应当界定为"休耕地"。如果“休耕地”是指已弃耕、闲置、荒芜的坡耕地,是否应当理解为,休耕地应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两个方面理解,客观上,该地已闲置、荒芜、没有耕种,主观上,该地承包人、经营者已完全放弃耕种,完全弃之不理。只有主观、客观两个要件都具备的,才是休耕地。对农户虽暂时未耕种,但仍在交提留税费、承包费的,是否应视为仍在保留耕种资格、保留准备耕种或作其他用途的权利,不能视为放弃。特请教专家,盼答复!!!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2/11 10:44:51

我倾向于您的理解——从主客观两方面做综合分析。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12/11 13:59:36

我个人认为您的理解比较切合实际。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12/13 19:48:54

您好,我也赞成您的观念。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12/13 21:24:50

保留权利和享受退耕还林待遇是二回事呢!


 



版权所有:中国林业网 © 2003-2010 闽ICP备09027724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