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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火山石
提问时间:
2008/12/11 10:24:06
邮箱:
liustone006@people.com.cn
问题:
退耕还林条例第36条规定,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抛荒地,同荒山一样只能享受种苗补助,不能享受粮食补助。实践中如何理解、把握“休耕的抛荒地”,大家感到难度较大。根据有关专家的解释,“休耕的抛荒地”是指退耕还林时已弃耕、闲置、荒芜的坡耕地。如果坡耕地已承包到户,客观上已闲置、荒芜,但农户仍在交提留税费,承包人在向村委会交承包费,应不应当理解为弃耕,应不应当界定为"休耕地"。如果“休耕地”是指已弃耕、闲置、荒芜的坡耕地,是否应当理解为,休耕地应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两个方面理解,客观上,该地已闲置、荒芜、没有耕种,主观上,该地承包人、经营者已完全放弃耕种,完全弃之不理。只有主观、客观两个要件都具备的,才是休耕地。对农户虽暂时未耕种,但仍在交提留税费、承包费的,是否应视为仍在保留耕种资格、保留准备耕种或作其他用途的权利,不能视为放弃。特请教专家,盼答复!!!
回复专家:
张连翔
,回复时间:
2008/12/11 10:44:51
我倾向于您的理解——从主客观两方面做综合分析。
回复专家:
吕玉奎
,回复时间:
2008/12/11 13:59:36
我个人认为您的理解比较切合实际。
回复专家:
夏芬
,回复时间:
2008/12/13 19:48:54
您好,我也赞成您的观念。
回复专家:
周贵龙
,回复时间:
2008/12/13 21:24:50
保留权利和享受退耕还林待遇是二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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