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2/22 17:55:50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a39f0cd8bf69cd3733fa1c8a.html
原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出村集体组织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户原承包的责任山没有到法定承包期的,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经营,也可自愿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次不再办理山林延包手续。承包期已到法定期限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山时,应对承包山上林木进行合理的折价,原承包户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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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2/22 18:05:21
自留山、责任山可以继承。符合继承条件的,本次登记发证时,在林地使用权期限内由村出具证明,继承人凭权属证明和村委会继承证明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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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2/22 18:14:07
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收”,无偿使用70年,允许继承,也可依法转让,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自留山主所有。
对原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原承包户去世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林地,按集体林重新落实林权;继承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不在本乡镇(街道)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已成建制农转非的林地,参照土地征收管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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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12/23 8:05:47
关键要看你爷爷奶奶的山林是否还在承包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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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12/24 22:41:35
自留山,有希望;如果是责任山,希望就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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