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我也未能查到国家林业局的文件原文,这里有一份是吉林省林业厅的文件,可供您参考,主导意见是一致的。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使用非商品材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边州林管局,各市及所属县(市)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国有林业局,省厅有关直属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省公路管理局,吉林纸业集团,沈阳铁路局,沈阳军区林果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中规定使用非商品材限额采伐森林、林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即一是农村居民依法自采自用或单位、个人采伐后作为燃料消耗;二是采伐的木材不得进入商品市场流通、买卖;三是使用非商品材限额的编限单位应具有依法编制批准的非商品材限额。现就我省使用非商品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编限单位的农村居民或单位、个人需要采伐薪炭林而不进入商品市场流通、买卖只作为燃料消耗的,可以使用该编限单位的非商品材采伐限额,由编限单位审批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消耗的森林资源纳入编限单位的年度非商品材森林资源消耗进行统计。
二、从2008年开始省厅不在使用非商品材限额下达农民自用材采伐量计划。如个别地方遇到较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民需要集中建造房屋等急需自用而不进入商品市场流通、买卖的,省厅将采取使用非商品材限额单独下达农民自用材采伐量计划的形式予以解决。
三、各地、各单位和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加强对使用非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管理和监督,除上述一、二条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非商品材采伐限额采伐林木,过去规定使用的农民自用材限额、烧材限额、非商品材限额与本次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各地、各单位要对非商品材限额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